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8-04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1〕140号 发布日期: 2021-08-05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营市辛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东营市辛安水库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鲁政字〔2021〕14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审批辛安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变更报告的请示》(东政呈〔2020〕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辛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后一级保护区面积7.5433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6.94631平方千米。由你市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保障机制。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4日印发

责任编辑: 张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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