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章,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县级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市级政府。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8日前将本市、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省环保厅、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法制办应于2018年10月12日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五、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省环保厅、省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环保厅联系人:王亚茹,联系电话:0531-66226969,传真:0531-66226654,电子邮箱:shbtzfc@shandong.cn

  (二)省法制办联系人:李缇缇(规章清理工作),联系电话:0531-86073603,传真:0531-86928043,电子邮箱:lititi@shandong.cn;郑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电话:0531-86081191(兼传真),电子邮箱:zhengliang@shandong.cn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