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绿色高效、经济舒适的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贯彻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动脉,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认真按照《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各项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城市轨道交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夯实管理基础,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运营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省公安厅会同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指导各市公安机关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秩序、侵犯乘客人身安全、妨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的衔接工作;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和公共安全专篇,并在审批(核准)时以书面形式听取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车地无线通信频率的分配和管理,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选拔和培养,鼓励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省应急厅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各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要加强客流预测分析,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阶段充分考虑运营需求产生的安全风险,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相关方面共同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加强辖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职责层层分解,抓好落实;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的协调联动,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依照有关规范设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安全管理,做好事前安全防控、事中安全巡查和事后应急处理,细化安全保护区内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结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实际,进一步明确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及相关监督职责、执法机制等事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做好初期运营、正式运营、甩项工程、运营期间等安全评估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进站安检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8〕72号)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保障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更新、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等安全运营需求,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鼓励将城市轨道交通安检设备及服务,反恐装备购置及更新,防汛、防寒等自然灾害防治物资采购等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支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政府应按照《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