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泰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和泰安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泰安市政府网站  时间:2017-08-02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度泰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和泰安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2016年度泰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和《泰安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2016年度泰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和对象

  (一)考核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立制强基、突出重点,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内部工作落实考核相结合,全面准确地评价考核对象工作实绩。

  (二)考核对象。6个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和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等情况。

  (二)基础建设情况。包括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考核评估、政务公开依据、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及时性、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等情况。

  (三)决策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预公开、利益相关方参加会议、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文件等情况。

  (四)管理公开情况。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监管公开等情况。

  (五)执行和落实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落实措施、督查情况、审计情况、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情况、经济社会政策、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和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等情况。

  (六)服务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公开等情况。

  (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包括预决算公开、扶贫信息公开、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就业创业信息公开、棚户区改造与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和供地、社会保险、社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等情况。

  (八)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情况。包括政策解读、社会关切回应和更好发挥媒体作用等情况。

  (九)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培训、监督、考核、推进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平时考核。 建立平时考核台账,对每个考核对象预置100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扣分考核。扣分项目主要有:

  1.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第三方评估机构检查通报的政务公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个问题扣5分。以上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再扣15分。此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供。

  2.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务公开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以及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每个问题扣5分。此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供。

  3.对热点问题和重大政务舆情不能及时回应,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个问题扣5分。此项由市委宣传部提供。

  4.市公安局检查通报的政府网站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到位的,每个问题扣5分。此项由市公安局提供。

  5.市政府办公室调度的各种材料不能按时报送的,每次扣5分。

  6.对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协助调查任务完成不及时的,每次扣5分,调查情况不清楚、不准确致使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在复议、诉讼中被纠正的每次扣20分。

  7.被举报问题查实的,每次扣5分,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再扣5分。

  8.对省政府办公厅督办的政务舆情,不能及时按规定处置回应,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协助调查处置情况的,每次扣5分。

  (二)自我考核。各县(市、区)、各部门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和计分标准,进行自我考核,填报考核表,并收集有关文件、通知、会议纪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等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综合考核。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平时考核成绩,核查自我考核成绩分别按60%、40%的权重计入2016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依据综合考核成绩,确定各县(市、区)、各部门的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四级。

  四、时间安排

  (一)2017年2月21日前,各县(市、区)、各部门分别对全年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考核,填写泰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表,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分别以纸质文本(加盖公章)2份和电子版文档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外网邮箱:6992655@taian.gov.cn,联系电话:6992655)。逾期未报,自我考核计零分。

  (二)2017年3月下旬,市政府办公室完成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平时考核、自我考核成绩汇总,根据汇总成绩确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考核等次。

  (三)2017年3月底前,制发2016年度泰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通报。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在全市政府系统进行通报。

  (二)对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     2.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表(县、市、区政府)    
     3.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表(市政府部门)


泰安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形成更加全面、专业、权威、客观的监督机制,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是指第三方评估主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客观求实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并作为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内容:

  (一)决策公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情况。 

  (二)执行公开。对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的执行情况;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结果公告情况。

  (三)管理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情况;收费目录清单公开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行政许可(涉密的除外)办理结果公开及上网运行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执法监管信息公开情况。

  (四)服务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公开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及网上办事服务情况;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动态调整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开情况。

  (五)结果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与年度发展目标落实结果公开情况;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重要民生举措等落实结果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公开情况。

  (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扶贫、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就业创业、国有企业、环境保护、危房改造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七)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材料发布情况;领导干部解读情况;解读方式。

  (八)政民互动与回应社会关切。领导信箱、政府热线、在线访谈、网友留言、意见征集、建言献策等互动平台建设及应用情况;重要政务舆情、突发事件、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回应情况。

  (九)政府网站及政府公报建设。政府网站标准化建设、查阅便利情况;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等的综合应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政府公报规范、易获取、按时发布情况。

  (十)能力建设。政府领导分管政务公开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工作推进情况。

  以上评估内容根据每年国务院、省、市相关部署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主体是指委托方择优选择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业公司等。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应完全独立于评估对象,具备评估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能够熟练运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

  第九条 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第三方评估可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

  (一)机构评估方式。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评估能力的机构作为评估方,对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公司评估方式。主要由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作为评估方,对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可与政务公开专项督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并行开展。

  第十一条 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条件要求,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方。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提出第三方评估方案,制定评估指标,明确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明确评估方法,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评估方根据需要,利用相关评估技术和方法开展数据分析研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评估报告。

  (四)交付评估成果。评估方向委托方提交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提出的改进建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采纳的,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工作措施,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专栏,公开评估结果,自觉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评估方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方在开展评估过程中,严禁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严禁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对相关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再委托其从事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评估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

  第十六条 评估对象及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干扰阻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对敷衍应付评估活动、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