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1-06-10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28号 发布日期:2011-06-18
时  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7〕41号),此文件已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济南铁路局

  济南铁路局是驻我省部属国有企业,为山东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多年来,受改造资金等条件限制,路局职工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有的居住区已经成为驻地城市的棚户区或危旧房片区。省政府决定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中符合棚改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纳入全省棚改规划一并实施改造,切实改善铁路职工居住条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就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改善济南铁路局职工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全省棚改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科学规划、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棚改政策,加大驻地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铁道部支持,盘活铁路土地资源,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实施济南铁路局棚改,基本改善铁路职工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条件,努力将铁路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改造范围

  济南铁路局棚改的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棚改条件、归属济南铁路局管理的铁路职工居住区。济南铁路局依据国家关于棚户区范围界定,对所属职工居住区进行了摸底排查,确定将10个设区城市的32个片区中的1076栋房屋列入棚改范围,涉及铁路职工25321户,改造面积为1450668平方米。其中2011-2013年改造1033栋、24305户、1390283平方米。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济南铁路局棚改纳入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济南铁路局棚改纳入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济南铁路局要以2011年和2012年为重点,合理确定棚改工作重点和时序,区分轻重缓急,以铁路棚改带动铁路沿线周边环境整治,优先安排铁路站、线周边改造,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二)政府主导,各负其责。省政府建立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解决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有关事宜。济南铁路局棚改参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运作方式,驻地市、县人民政府是铁路棚改的责任主体,济南铁路局是铁路棚改的实施主体并成立专门棚改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在人、财、物、土地等方面统一调配与行业管理的优势,充分调动铁路职工的积极性,集中力量,搞好协调,落实资金,认真组织好棚改工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优惠政策落实、土地出让与置换、规划、补偿安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相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协作,共同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

  (三)以人为本,依法实施。济南铁路局要积极配合驻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国家、省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做到房屋征收项目、主体、程序和补偿标准合法,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到位,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市场运作,配套建设。济南铁路局要在深入调查摸底和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在驻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既可自行组织改造,也可将铁路棚改纳入周边区域城市建设规划,采取土地置换、捆绑改造等市场运作方式统一实施。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居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四、相关政策支持

  济南铁路局棚改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有关规定,享受与驻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改相同的资金支持、税费减免、土地供应、补偿安置及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对远离市区、符合中央国有工矿棚改投资计划条件的铁路棚改项目,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帮助列入国有工矿棚改项目中央投资计划;对市区内由驻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铁路棚改项目,享受与城市棚户区相同的中央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省级奖补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要充分借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相关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推进铁路棚改工作。济南铁路局要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对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济南铁路局住房公积金,其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全部用于铁路棚改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组织实施

  (一)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济南铁路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共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路局广大干部职工思想认识,把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作为路局民心工程,全力抓紧抓好。济南铁路局要加强与铁道部的汇报沟通,争取将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作为铁道部全国棚改试点,积极争取铁道部政策和资金支持。要解放思想,充分挖掘路局各类资源优势,进一步细化铁路棚改政策和资金筹集措施,努力推进铁路棚改工作。

  (二)摸清底数,编制计划。济南铁路局要对拟改造片区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综合分析所处地段、周边环境、土地价值、房屋补偿标准、住房状况和户数等情况,依据驻地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改造和建设规模,测算改造资金,明确改造方式、改造时间和资金筹措方式。铁路棚改计划要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列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铁路棚改计划由济南铁路局会同驻地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由相关设区城市单独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动态监管和信息报送制度。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铁路棚改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棚改统计制度要求,建立铁路棚改动态监管和数据报送制度。济南铁路局要按月将统计报表报驻地市有关部门,列入各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数据,由各设区城市通过住房保障报送系统上报。同时,铁路棚改实行直报制度,由济南铁路局按月按项目直接报送济南铁路局棚改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强化物业管理。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的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五)确保棚改安置房工程质量。济南铁路局棚改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标准设计的原则,科学规划,在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等方面切实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规范工程建设承发包交易行为,对涉及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指标要求,要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加强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济南铁路局要把铁路棚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铁路棚改工作的督导,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安置房分配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打破条块分割限制,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二)强化督查奖惩。省政府对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铁路棚改项目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较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市、县,在安排下年度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财政奖补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济南铁路局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铁路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取得铁路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在工作安排上,要统筹谋划,精心实施,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铁路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联席会议成员名单